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79號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5年6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惟異議人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7至1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費答詢表、第11及19頁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31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3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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