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9號聲請人苗栗縣竹南鎮農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即被告)
乙○○
4巷8戊○○丙○○
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在案,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中將年息5.35%之利率誤植為5.25%,為此檢具電腦查詢清單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中所載請求之利率確為年息5.25%,此節並與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出之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上所載適用利率相符;縱使本件被告依兩造約定條款所應適用之利率係為年息5.35%,原告亦非不得就此減縮為年息5.25%加以請求,是本院前揭判決係依原告之起訴聲明為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原告聲請裁定更正,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