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聲請人 吳秀茹 相對人 葉美秀 即黃葉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1紙,其中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法為無效之本票,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105年2月30日」,惟該年2月並無30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到期日記載係指該年2月之最後一日,即應以105年2月29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7月7日│50,000元│104年8月31日│WG0000000│准許│├──┼──────┼─────┼───────┼─────┼──┤│002│104年7月7日│50,000元│104年9月30日│WG0000000│准許│├──┼──────┼─────┼───────┼─────┼──┤│003│104年7月7日│50,000元│104年10月31日│WG0000000│准許│├──┼──────┼─────┼───────┼─────┼──┤│004│104年7月7日│50,000元│104年11月30日│WG0000000│准許│├──┼──────┼─────┼───────┼─────┼──┤│005│104年7月7日│50,000元│104年12月31日│WG0000000│准許│├──┼──────┼─────┼───────┼─────┼──┤│006│104年7月7日│50,000元│105年1月31日│WG0000000│准許│├──┼──────┼─────┼───────┼─────┼──┤│007│104年7月7日│50,000元│105年2月29日│WG0000000│准許│├──┼──────┼─────┼───────┼─────┼──┤│008│104年7月7日│50,000元│105年3月31日│WG0000000│准許│├──┼──────┼─────┼───────┼─────┼──┤│009│104年7月7日│50,000元│105年4月30日│WG0000000│准許│├──┼──────┼─────┼───────┼─────┼──┤│010│104年7月7日│50,000元│105年5月31日│WG0000000│准許│├──┼──────┼─────┼───────┼─────┼──┤│011│未載│50,000元│104年7月31日│WG0000000│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