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建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周建衛因藥事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周建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4月間-102.05.15│102.10.21-103.1月初│103.05中旬││││至103.02.05-103.11.5│││││或6││├────────┼──────────┼──────────┼──────────┤│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395號│第10998號│第10998號│├─┬──────┼──────────┼──────────┼──────────┤│最│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1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09.25│106.07.04│106.07.0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293│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定││號│號│號││判├──────┼──────────┼──────────┼──────────┤│決│判決│103.12.04│107.04.12│107.04.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字第61號【104年執字│第2751號│第2752號│││第926號、已執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周建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09.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9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實││號││││審├──────┼──────────┼──────────┼──────────┤││判決日期│106.07.04│││├─┼──────┼──────────┼──────────┼──────────┤││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定││號││││判├──────┼──────────┼──────────┼──────────┤│決│判決│107.04.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7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