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8年6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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