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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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以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和解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