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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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40,000元│AA0000000│94年9月12日││││信用合作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