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丙○○
甲○○庚○○丁○○乙○○被告己○○
戊○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4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己○○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