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市○○區○○街○○○號三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宏於民國106年8月1日訊問程序時,經本院命其限制住居在「桃園市○鎮區○○路○○○號」,惟該址為承租地,現聲請人已搬遷至胞姐之住處即「桃園市○○區○○街○○號3樓」,並與母親、胞姊同住。為此請求將原限制住居址變更為「桃園市○○區○○街○○號3樓」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茲聲請人請求將原限制住居處所變更如主文所示之地址,並提供其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審酌其變更後之住所,並未造成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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