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文豪受刑人林怡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文豪因受刑人林怡忠犯傷害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3月13日繳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108年
2月1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而遭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報告書、送達證書及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8年4月2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