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曾奐嘉
曾登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204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1
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九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一‧一五計算,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止,按年息千分之零‧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三‧八九計
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七
‧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