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29號

原告 張鈞皓

上列原告與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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