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14號聲請人 洪乙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氏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14號聲請人 洪乙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氏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