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德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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