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認罪協商,已無非予羈押顯難保證會有反覆實施情形發生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事,且被告家中母親獨自扶養2名讀國小之幼兒,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