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97年6月16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律字第1124、112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