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6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葉郭心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65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19日下午3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4日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JCB信用卡,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迄96年8月17日止尚積欠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25,134元、利息2,468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對
帳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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