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旻倫具保人蔡宗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鍾旻倫犯竊盜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蔡宗翰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後受刑人因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時,聲請人已依受刑人之戶籍址(高雄市○○區○○路○○○號8樓)及居所地(臺中市○○區○○路○○○○號)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一併依具保人之戶籍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及居所地(桃園市○○區○○○路○○○號)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上開文書均已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4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與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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