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昱德具保人黃靖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李昱德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黃靖媗出具現金新臺幣10萬元保證後釋放。 嗣聲 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到案執行,於同年5月5日將該執行傳票寄存送達受刑人,並於同年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經聲請人囑託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嗣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同年8月12日下午40時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執行傳票已於同年7月30日寄存送達具保人,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26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