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沛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HempoilSoftgelCapsules」貳瓶含盛裝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沛蓉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0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HempoilSoftgelCapsules」2瓶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黃沛蓉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60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HempoilSoftgelCapsules」2瓶,經送鑑定,認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則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943號卷第17、19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盛裝瓶
2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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