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亞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