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章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章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摻入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之咖啡包壹包沒收銷燬。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款:
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