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祐銘指定辯護人徐翊昕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0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祐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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