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 蕭焜柱 相對人 陳明煌 相對人 陳秀雄 相對人 陳明哲 (即 陳秀添 之.相對人 陳星蓉 (即陳秀添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明煌、陳秀雄、陳明哲、陳星蓉、陳秀添(歿)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明煌、陳秀雄、陳明哲、陳星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陳明煌、陳秀雄、陳明哲、陳星蓉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明煌、陳秀雄、陳秀添於民國89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5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為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債務人陳秀添於97年2月5日死亡,其所有抵押物由相對人陳明哲、陳星蓉繼承取得,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院貴民倫字第2213號函等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三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六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秀添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部分,相對人陳秀添於聲請前死亡,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故此部分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相對人所有權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嘉義縣│義竹鄉│東後寮│793│建│200.69│全部│陳明哲、 陳星蓉公 同共有3分之1;││││││││││陳秀雄3分之1;陳明煌3分之1。│├──┼───┼────┼───┼───┼─┼────┼──┼───────────────┤│002│嘉義縣│義竹鄉│東後寮│793-3│建│114.89│27分│陳明哲、陳星蓉公同共有27分之2│││││││││之6│;陳秀雄27分之2;陳明煌27分之2│└──┴───┴────┴───┴───┴─┴────┴──┴───────────────┘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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