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易龍港 即 李龍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死亡,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