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洪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添益於民國93年9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第三人 洪凌吉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33年9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洪凌吉邀同相對人為連帶借款人,於民國93年9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最高限額1,000,000元之透支借款,約定借款期間一年,自民國93年9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9月21日止,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若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本筆借款已延長5年,到期日為民國99年9月21日,已屆期未延長。詎第三人洪凌吉借款到期日後未依約履行債務全數清償,且自民國99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905,1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透支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對帳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光興││855│建│66.22│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6│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住家用鋼│42.6│43.8││││││86││││全部│││││埔鄉和興│埔鄉光興│筋混凝土│2│7││││││.4│││││││││村中華路│段855地│加強磚造││││││││9│││││││││655巷28│號│2層│││││││││││││││││弄6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