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55│├──┼────────────┼────────┼──┼──┤│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45│├──┼────────────┼────────┼──┼──┤│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0│├──┼────────────┼────────┼──┼──┤│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6│├──┼────────────┼────────┼──┼──┤│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3│├──┼────────────┼────────┼──┼──┤│00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1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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