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東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政府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31,826元,應徵裁判費175,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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