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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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774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嘉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因請求標的之附表所載本金+滯納金+違約金=80915,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84371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