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2號債權人享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清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追加配電線及抽水機等材料,約定報酬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吳清查(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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