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4號債權人 陳妙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懿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利率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兩張借據所約定利率不相同,一為年息百分之五,一為年息百分之六,無法全部請求金額均按百分之六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8年4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99年1月23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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