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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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9號債權人 王耀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昕 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估價單中買方茶葉蛋為債務人謝昕倢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31,147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謝昕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