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安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受刑人朱志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受刑人朱志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3月28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