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徐文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未遂罪│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中旬至98年5、6│97年12月底某日│96年5、6月間至96年8月│││月間(參見判決書犯罪事│(參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31日(參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貳、㈢所示)│貳、㈣所示)│實欄貳、所示)│├────────┼───────────┼───────────┼───────────┤│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25、13651、14742、14│7025、13651、14742、14│7025、13651、14742、14│││987號│987號│98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4.06.1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10│104.06.10│106.07.06(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293號│第11293號│第112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