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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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鈞宸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