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

債權人 黃筱淇

上列債權人黃筱淇因與債務人 吳正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筱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吳正傑有新台幣400,000元債權存在之文件。(本票編號CH615254、CH615255:合計為200,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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