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0號
聲請人 丁羽庭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0號
聲請人 丁羽庭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