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58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賈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117、1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未於保護令指定期間完成處遇計畫,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1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435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前因對其同居之女朋友丙OO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236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應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認知教育團體輔導12週,每週2小時;㈡戒酒教育團體輔導12週,每週2小時。並於111年4月30日前,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上開保護令之有限期間為2年。詎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故意,經通知迄今仍未完成處遇計畫執行,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7次,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保護令影本、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6440400號函文暨所附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送達證書、簽收單、電話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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