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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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7號

原告乙○○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

  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3,惟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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