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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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7號
原告乙○○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
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3,惟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