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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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以通常程序審判,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