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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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將被告羈押,於96年3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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