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李中
被   告  汪哲仁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主張就被告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
  在,通行之面積約16.7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年
  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300
  元等情,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在卷可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1,710元【計算式:16.7×1300=2171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原告補正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應記載其所有人之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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