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李中 和
被 告 汪哲仁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主張就被告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
在,通行之面積約16.7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年
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300
元等情,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在卷可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1,710元【計算式:16.7×1300=2171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原告補正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應記載其所有人之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