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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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家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446號、第151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白家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白家和、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①於98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5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於97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於98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於同年間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於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至⑤罪刑,嗣經屏東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入監與⑥罪刑合併執行,已於10
0年5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0年7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白家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所示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施用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點│││││├──┼──────┼──────┼────────┼────────┼────────┤│一│105年2月17│以將第二級毒│嗣於105年2月17│1.臺灣桃園地方法│白家和施用第二級│││日上午11時48│品甲基安非他│日上午11時48分許│院檢察署施用毒│毒品,累犯,處有│││分許為觀護人│命置入玻璃球│,為臺灣桃園地方│品犯受保護管束│期徒刑陸月,如易│││採尿時往前回│內燒烤吸其煙│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人採尿報到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溯120小時內│氣之方式,施│採集尿液送驗後,│表(見105年度│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某時,在臺│甲基安非他命│結果呈甲基安非他│毒偵字第1446號││││灣地區某不詳│1次│命陽性反應,始查│卷,下稱偵卷一││││處所││悉上情。│,第2頁)。│││││││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頁)。│││││││3.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一第4頁)。││├──┼──────┼──────┼────────┼────────┼────────┤│二│105年3月4│以將第二級毒│嗣於105年3月4│1.臺灣桃園地方法│白家和施用第二級│││日下午2時8│品甲基安非他│日下午2時8分許│院檢察署施用毒│毒品,累犯,處有│││分許為觀護人│命置入玻璃球│,為臺灣桃園地方│品犯受保護管束│期徒刑陸月,如易│││採尿時往前回│內燒烤吸其煙│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人採尿報到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溯120小時內│氣之方式,施│採集尿液送驗後,│表(見105年度│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某時,在臺│甲基安非他命│結果呈甲基安非他│毒偵字第1510號││││灣地區某不詳│1次│命陽性反應,始查│卷,下稱偵卷二││││處所││悉上情。│,第2頁)。│││││││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二│││││││第3頁)。│││││││3.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二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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