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繼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56號聲請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