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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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育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之總額24,279元,已包含新臺幣247元之遲延費用,則貴公司仍自民國106年7月8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請求法務費用93元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郭育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