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陸珏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