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幫助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改造之玩具手槍參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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