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蘇宇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7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6,42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04,234元│101年2月26日起至│百分之18.7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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