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竣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27、16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丙○○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志傑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民國102年9月間,由丙○○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住處,將①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含門號SIM卡,係由丙○○之叔叔甲○○於102年2月7日申請後,交予丙○○使用)交付予自稱「林志傑」使用;並由丙○○提供:②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靖郵局(下稱永靖郵局)申設之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不含金融卡、存摺);③其向 易亨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亨公司)申設之交易平臺帳戶(帳號「00000000」,會員編號為NO.00000),與該交易平臺帳戶所附送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銀行帳戶;④其所使用之雅虎奇摩即時通帳號「000000000000000」(由丙○○女友 李湘儀 申設後供丙○○使用)之帳號及密碼予「林志傑」使用。「林志傑」則於丙○○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架設「JAVA專屬 阿傑 團隊」網頁,渠等二人無販賣相關資訊軟體等服務之真意,卻佯以製作並刑登販售天堂遊戲私人伺服器相關電腦程式之網頁訊息,由「林志傑」以上揭即時通帳號及手機門號作為聯絡工具,依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先後使丁○○、戊○○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前開永靖郵局帳戶、國泰商銀虛擬帳戶內,並旋由丙○○提領一空得手而與「林志傑」朋分花用。嗣因丁○○、戊○○未收到商品亦無法取得任何回應,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丁○○、戊○○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調查證據時,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三信商業銀行戶名「丁○○」存摺影本1份、易亨科技公文回覆函影本2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丁○○持用門號(詳卷)102年11月電信費帳單1份、JAVA專屬阿傑團隊網頁列印資料1份(載有販賣相關服務及自稱本名為「林志傑」,綽號「阿傑」等文字)、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3年3月6日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件、102年12月20日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立帳申請書與交易明細資料各1件、雅虎奇摩即時通帳號申用人基本資料及IP登入紀錄1份、被告照片2張、臺新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2份、臺新銀行戶名「林芝伊」存摺影本1份、戊○○持用門號(詳卷)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27號第6至13、23至24、30至31、35至59、65至69頁;第1680號第9至17、25至31-1頁;本院卷第27至29頁),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志傑」之成年男子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被告提供實施詐術之網路帳號、金融帳號、手機門號、電腦設備等相關工具設備,並實際前往取款再與「林志傑」朋分,而由「林志傑」與各被害人聯繫、施以詐術,依刑法第28條規定,兩人皆為正犯。上開犯行中就被告與「林志傑」先後兩次共同對戊○○施以詐術,使戊○○兩度依指示匯款部分,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同一詐欺事由,採用同一手段,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至被告所犯前開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法益各為不同,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尚未成年,為貪圖小利,竟利用電腦網路之便利性與匿名性,與他人共犯詐欺取財犯行,紊亂社會經濟正常交易秩序,且危害金融安全,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法治觀念偏差,惟念及被告自承係因「林志傑」欠伊錢並說要賺錢還伊,故與「林志傑」共同為本件犯行之動機與目的;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已賠償告訴人戊○○損失,彌補所犯過錯,犯後態度良好,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本院102年度司斗調字第72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再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CNC車床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未婚、無子女,家中只有被告及其父親二人之生活狀況,自稱伊把全部錢領出後,只有拿5000元,其餘都交給「林志傑」(以上分別見本院卷第37頁背面、51、54、61頁背面、62頁),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與所得利益,復兼衡其犯罪手段、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以,被告未曾有因犯罪遭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尚未成年,涉世未深,思慮未周,為貪圖小利,致觸刑章,犯後深表認錯,並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業賠償告訴人戊○○損失,告訴人戊○○亦稱同意給被告緩刑機會(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54頁),至被告雖未能與另一告訴人丁○○達成和解,然此係因告訴人丁○○無和解意願,審理時被告仍稱其有賠償告訴人丁○○之意,足認被告已知過認錯並有盡力彌補所生損害之意,而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乙事,本不以被告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必要條件,仍應考量刑罰之應報、預防(即一般預防,含威嚇及規範的再確認)、教化等功能有無彰顯,綜合一切情況評估個案被告有無執行刑罰之必要而為決定。本院綜合上情,寬認被告已知所教訓,信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乃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期被告能深切反省,記取教訓,並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新臺幣)││├──┼───┼─────────┼─────┼─────┼─────┤│1│丁○○│於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8000元│被告於易亨││││丁○○透過網路瀏覽│16日22時54││公司所開立││││「JAVA專屬阿傑團隊│分││之國泰商銀││││」網頁,欲購買相關│││帳號000000││││軟體程式,透過即時│││00000000號││││通「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0」帳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林志傑」聯絡,「林│││││││志傑」遂對丁○○佯│││││││稱交易內容與價金等│││││││買賣事宜,丁○○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以網路方│││││││式匯款至被告於易亨│││││││公司所開立之國泰商│││││││銀虛擬帳戶內。│││││││││││├──┼───┼─────────┼─────┼─────┼─────┤│2│戊○○│於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2萬│被告之永靖││││戊○○透過網路於11│11日上午11││郵局帳號00││││5論壇聊天室,與暱│時40分││0000000000││││稱「阿傑」之人交│││00號帳戶││││談,並透過即時通「│││││││000000000000000」│││││││帳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與自稱「阿傑├─────┼─────┼─────┤│││」之人聯繫製作遊戲│102年11月│1萬│同上││││程式及租用論壇事宜│12日中午12││││││,「阿傑」遂對 楊佳 │時55分││││││倫二次接續佯稱交易│││││││相關事宜,戊○○因│││││││而陷於錯誤,先後二│││││││次依指示將右列款項│││││││以網路方式匯款至被│││││││告所有之永靖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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