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 楊金月 即立盛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企室內裝│臺灣土地銀│104年6月10日│157,500元│WYAA0000000││││修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